委托理财需谨慎无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委托关系成

发布时间:2025-05-23 16:49 阅读次数:

  

委托理财需谨慎无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委托关系成立?

  在生活中,委托他人帮忙理财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委托人因为信任受托人,仅进行了口头委托或者简单的转款操作,却未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能否认定呢?

  2023年5月,张恩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肖飞。肖飞向张恩宣称有一个稳赚不赔的理财渠道,不仅保本,每月还能返利1500元,但要求张恩第一次需投入3万元,可先扣除当月返利,一个月就能回本。张恩被肖飞描绘的诱人前景所打动,出于对肖飞的信任,没有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在2023年5月15日,分三次给肖飞转去了28500元(扣除当月返利后),交给肖飞进行理财。

  可到了一个月约定回本的时间,张恩找肖飞要投入的本金和收益,肖飞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让张恩再等等。后来,张恩又向肖飞催要,肖飞仅退还了5000元,之后又告知张恩钱已经转给了案外人焦岩,让张恩找焦岩要钱。张恩一听就觉得不对劲,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无奈之下,于2024年3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肖飞返还剩余的23500元款项以及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张恩还要求肖飞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肖飞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并未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他只是帮张恩购买理财产品,并非接受张恩投资理财的委托。而且他认为这次的委托是无偿的、一次性的。肖飞还强调,自己曾给张恩5000元,但这并不是投资理财所得,而是帮他将其自主投资的理财产品兑换、变卖后给的,只是帮忙兑现,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因此,肖飞认为自己与张恩之间不存在委托投资理财关系,不同意返还剩余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如果存在,肖飞是否按约履行了受托义务、是否应当返还张恩剩余款项?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肖飞向张恩推荐投资项目,张恩将款项交付给肖飞,委托其进行投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张恩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肖飞理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时向张恩披露投资风险、收益、亏损等影响张恩投资决策的信息。张恩基于对肖飞的信任,委托其在相关平台进行投资,后肖飞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张恩本金及收益,导致张恩的正当利益受损,故肖飞应向张恩承担返还剩余款项的责任。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判决肖飞返还张恩剩余款项23500元及相关利息等。

  在当今社会,委托理财越来越普遍,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很多类似张恩的投资者在委托理财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仅仅凭借口头约定或者信任就进行资金操作,这无疑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多种,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委托理财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就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张恩基于对肖飞的信任进行了转款,肖飞也认可收到了款项并承诺收益,这些都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理财的合意。而肖飞未能妥善履行受托义务,导致张恩的利益受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无论是委托理财还是进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尽量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投资内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其次,在交付资金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面临举证困难和权益受损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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